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市监处罚〔2023〕213号
当事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689521745L
法定代表人:胡雅馨
住所:常德市澧县********
2023年7月24日,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本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常德新日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本上记录:8栋西头的电梯,出厂编号为1136667680,半月保养项目,已停梯,需钢丝绳损坏,维保人员签字:任某、夏某语,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处无签字,日期:2023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监控,发现当事人维保的8栋西头的电梯于2023年7月9日7点仍正常使用。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局遂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名称: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689521745L,法定代表人是胡雅馨,类型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经营范围为其他未列明服务业;电梯的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电梯及其零配件、五金工具销售;弱电综合布线;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造。
另查实:当事人与常德新日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每隔15日维保电梯一次。2023年7月9日上午,当事人进行日常维保检查,发现8栋西头的电梯的钢丝绳已损坏,当事人对该电梯作出了停机处理。为了履行维保合同上规定的维保时间,同时避免物业公司投诉,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维护保养记录本上将实际维保时间改为2023年7月8日。由于工作的疏忽,截止至现场检查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也未让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7月24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提供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2023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工作人员任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胡雅馨和工作人员任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合法身份。
证据七、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电梯(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维护电梯的合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常鼎市监罚告〔2023〕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且能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五十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没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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