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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22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20 08:53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单位:常德吉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 XC)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组 

邮政编码:415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东艳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6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付初建 、陈万林依法组织对常德吉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C)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承包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棚的改造和修建中,工人文开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4年5月11日前完成整改,同时当场对相关人员文开、邓钧文进行了询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证明常德吉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是合法单位;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常德吉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的违法事实 ; 

证据三:2024年5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三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常德吉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证据四: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常德吉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未消除;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详细的违法过程及原因; 

证据六:文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文开的社会身份; 

证据七:邓钧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邓钧文的社会身份;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邓钧文根据授权可以就本案全权处理负责; 

证据九;常德吉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 安全生产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常德吉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责任; 

证据十:付初建、陈万林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二节十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 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 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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