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23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车友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L)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郑家湾村*组 邮政编码:4151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4******7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9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梅小驹 、谢玲检查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车友加油站,发现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对3月份新入职员工谈芳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鉴于以上违法事实,工作人员对加 油站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91 号。经局 领导审批同意,进行立案调查。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4】454 号)、《责令 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91号,证明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对3月份新入职员工谈芳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证据二: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车友加油站现场负责人杨晨光和员工谈芳《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对3月份新入职员工谈芳进 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证据三: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车友加油站法人刘建章、现场负责人杨晨 光和员工谈芳身份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
证据四: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车友加油站现场负责人杨晨光安全员资格 证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其从业资格;
证据五: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车友加油站法人刘建章委托书一份,证明 委托给加油站现场负责人杨晨光全权负责办理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对新入职员工 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案;
证据六: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车友加油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为合法加油站;
证明七:谢玲、梅小驹行政执法资格证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 性。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 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人数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二人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 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 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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