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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24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27 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中堰村*组 

邮政编码:4151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长鸿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5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11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在对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进行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加油站油罐区卸油口上锁钥匙未拔,卸油口内存放有一个空油桶,存在安全隐患)。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下达了《现 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常鼎)应急现决〔2024〕24号),5月11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各一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油站油罐区卸油口上锁钥匙未拔,卸油口内存放有一个空油桶,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以及现场处理情况; 

证据二组:《调查询问笔录》(林建炳)一 份,证明该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油站油罐区卸油口上锁钥匙未拔,卸油口内存放有一个空油桶,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组: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加油站油罐区卸油口安全风险等级; 

证据四组:在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油罐区卸油口现场检查图片两张,证明该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油站油罐区卸油口上锁钥匙未拔,卸油口内存放有一个空油桶,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组: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为合 法经营,以及法人代表宋长鸿; 

证据六组: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人员花名册》一份,证明林建炳为该加油站安全员; 

证据七组: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法人代表宋长鸿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及主要负 责人从业资质; 

证据八组: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安全员林建炳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及安全员从业资质 ; 

证据九组: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案的调查处理工作全权委托给安全员林建炳负责办理; 

证据十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3010-2022)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5.2.15b“拆除软管,将卸油接口的密封盖盖紧并加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 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 罚款。”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4〕22号,于5月17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加油站,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力。截止到 2024 年 5 月 27 日,该加油站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决定对常德市鼎城区华飞中堰加油站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 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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