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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公告

来源:鼎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4-02-29 16:4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其辖区内行使被委托的消防执法职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常德市鼎城区XX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见附件协议书)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监管。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监督检查权。对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住宅小区内电动车充电停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指导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单位的相关执法制度的要求;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季度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后,委托单位可以向受委托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4年2月29日至2027年2月28日止。

附件:乡镇委托执法协议(2024-2027)

常德市鼎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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