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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41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30 11:3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某兰

被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住所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迎丰大道15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平,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9日拆除房屋行为,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5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拆除其房屋违法并依法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龙泉路工程队西洞庭完全小学对面。2021年9月11日杨某告知申请人的房子没有看见了,是9号被拆的,现在修的是围墙和混凝土地坪。被强拆的建筑中有申请人95年前修建的合法自建房12.76㎡,有证公房21.66㎡(其中含申请人的工龄购房补助费1375元、以息抵租429.68元)。房屋的维修和保养都是申请人自费的。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提交了答复书、有关其机构职能文件和案涉征收行政文书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市政府委托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负责管辖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2016年9月9日,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西洞庭工程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公告》(西征字〔2016〕第1号),案涉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

2017年3月28日,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常编办复〔2017〕21号)同意:西洞庭管理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房屋征收办公室)更名为西洞庭管理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并升格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工作任务为……负责区内征地拆迁和控违拆违的综合、协调及服务工作;受市直部门委托,承办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2017年6月,西洞庭管理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完毕法定更名程序,之后以“西洞庭管理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名义对外行使职权。

2017年5月2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对西征字〔2016〕第1号公告中征收项目范围作出《关于工程公司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常征收决定〔2017〕5-5号)并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工程公司片区棚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上述征收决定确定: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1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发《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1〕6号),该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居住的西洞庭工程公司公房。

2023年12月25日印发的《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更名组建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常编发〔2023〕10号)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同意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所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更名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调整为市住建局管理。不再保留市住建局所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其原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职责划入市住建局相关事业单位;其余职责及原有事业编制划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

2024年4月1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本案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案涉房屋位于西洞庭管理管理区,结合当时有效的《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可知,西洞庭管理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的,该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本案中,被申请人受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其委托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本案中被申请人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所作房屋征收相关行为的后果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已被常编发〔2023〕10号文件变更为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为复议被申请人。故,本案被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法上的被申请人资格。

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为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该机构系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于上述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其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复议管辖。因此,对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作出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其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人就案涉房屋拆除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出了本机关复议管辖范围。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以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为被申请人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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