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47号
申请人:郑某远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3号。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丁玲,女,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云,女,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于2024年5月9日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4月2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生产销售的“红烧牛杂粉”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5月7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通知。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申请人的要求,积极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解。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消费者投诉撤销确认函,称其与被投诉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销对被投诉人的投诉。另外,被申请人已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任何损失,且申请人已自愿撤销投诉,其通过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已撤销的行为进行回复没有必要也没有事实基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在绿蕙生鲜曼哈顿店(芦淞区)支付人民币11元购买商品“壹乡源红烧牛杂粉”一袋。2024年4月18日,申请人通过投递挂号信(XY12109062010628)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该投诉举报信内容为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在天元区绿惠果业春藤小镇店购买的“红烧牛杂粉”一瓶,被委托商为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案“红烧牛杂粉”配料标注“鸡精”违反法律规定。2024年4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挂号信。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信后,就信中被投诉人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壹德味”红烧牛肉粉包装袋数量5000个,包装袋上产品的配料标注不明确。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该认定为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在2024年5月30日前改正。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提交《消费者投诉撤销确认函》,函中明确表示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和解,自愿撤销对该公司的投诉,并不再就此事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仓库进行复查,未发现上述包装袋,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已经下架、召回上述产品。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制发《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在审理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1.绿蕙生鲜曼哈顿店(芦淞区)的购物小票。该小票显示“销售时间2024/04/15 10:49:08”“【促销】壹乡源红烧牛......¥11.04”“微信支付:11元”2.购买的壹乡源红烧牛杂粉实物图片三张,图片显示该产品为袋装产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中的违法行为线索针对的商品是在绿惠果业春藤小镇店(天元区)购买的“红烧牛杂粉”一瓶。根据信中描述,该违法行为线索针对的商品为瓶装产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图片无法清晰证明“壹乡源红烧牛杂粉”是由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销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1.绿蕙生鲜曼哈顿店(芦淞区)的购物小票。该小票显示“销售时间2024/04/15 10:49:08”“【促销】壹乡源红烧牛......¥11.04”“微信支付:11元”2.购买的壹乡源红烧牛杂粉实物图片三张,图片显示该产品为袋装产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针对的商品是在绿惠果业春藤小镇店(天元区)购买的“红烧牛杂粉”一瓶。且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清晰证明“壹乡源红烧牛杂粉”与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红烧牛杂粉”为同一商品。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其购买常德市粉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红烧牛杂粉”的消费者身份,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没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申请人的案涉举报行为没有“涉己性质”,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没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本案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