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4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359930)。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