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50号
申请人:李雨果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3号。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以12315平台线上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投诉,举报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该产品名称为常德酱板鸭,使用的是GB/T23586执行标准,并且该厂家并未获得地理标志许可,这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引导消费者去购买他们家的产品,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不符合GB7718的标准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34条规定。被申请人在5月9日作出的回复是该产品未使用常德酱板鸭地理商标,名称为常德酱板鸭实际为产品产地为常德,未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回复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的规定,地理标志包括两部分:一是红色长城的专用标志,二是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所以名称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一部分。由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为购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常德酱板鸭”,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未执行DB43/T815-2014标准,应按照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立案查处。首先,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合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按照发证条件组织生产;其次,被举报人生产的、销售的酱板鸭外包装袋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无需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志《地理标志产品 常德酱板鸭》执行标准 DB43/T815-2014;再次,“常德酱板鸭”并非注册商标且被投诉人为常德市酱板鸭行业协会会员、副会长单位,常德生产的酱板鸭都可称之为常德酱板鸭,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酱板鸭系常德市鼎城区生产,使用“常德酱板鸭”并无不妥,因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也未执行《地理标志产品常德酱板鸭》的执行标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综上,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酱板鸭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举报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5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举报的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常德酱板鸭”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无需执行《地理标志产品 常德酱板鸭》( DB43/T815-2014)执行标准,不属于被申请人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且被申请人已将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购买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生产的品名为常德酱板鸭的泰味王牌酱板鸭,该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为GB/T23586,因未达到《地理标志产品 常德酱板鸭》(DB43/T815-2014)执行标准,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
3月2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线上举报该食品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却使用地理标志名称。4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核查延期审批。5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产品的包装袋1000个。被申请人于5月8日以该产品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执行标准为GB/T23586而非《地理标志产品 常德酱板鸭》(DB43/T815-2014)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5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为:经现场核查,该产品未使用常德酱板鸭地理商标,名称为常德酱板鸭实际为产品产地为常德,未违反相关规定。5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3月28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线上举报,于4月18日通过延期审批,于5月8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5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举报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销售产品名称为“常德酱板鸭”的产品,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的产品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3586,未标注执行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常德酱板鸭》(DB43/T815-2014),可见其并非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销售。“常德酱板鸭”并非注册商标,使用“常德酱板鸭”该商品品名并无不妥。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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