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55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3号。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丁玲,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云,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于2024年5月23日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鼎城区四季阳光生活超市售卖的胎菊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至5月20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通知。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依法对被投诉人(鼎城区四季阳光生活超市)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查实:被投诉人销售的“湘亮胎菊花”确实适用GH/T1091-2014代用茶执行标准,未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程序正当。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出具了《不同意调解说明书》,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程序,并已通过短信的方式将调解结果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和相关法律依据一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9日,申请人通过投递挂号信(XA4251739524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该投诉举报信内容为申请人于4月4日在鼎城区四季阳光生活超市购买了一瓶“湘亮胎菊花”,涉案“湘亮胎菊花”的标签内容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违反法律规定。4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挂号信。4月19日,被申请人就信中被投诉人鼎城区四季阳光生活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超市内销售有“湘亮胎菊花”,被投诉人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检验报告,经被申请人调查,“湘亮胎菊花”标签内容显示的执行标准GH/T1091-2014就是代用茶的标准。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4月26日,被投诉人鼎城区四季阳光生活超市出具了《不同意调解说明书》,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4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的移动电话(+86176****3497)发送短信,主要内容为:鼎城区四季阳光生活超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鼎城区四季阳光超市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5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形成本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告知职责,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另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事项处理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已经知晓被申请人受理了投诉,本机关认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投诉受理情况已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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