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25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27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许家桥回维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D)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麻家巷村*组 

邮政编码:4151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军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9******6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2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谢玲、梅小驹对常德市许家桥回维加油站进行计划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虽然制定了风险告知卡(含风险种类和管控措施),但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工作人员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 )应急责改[2024]160号)。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常德市许家桥回维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以上问题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4]758 号)、《责令 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160 号),证明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证据二:常德市许家桥回维加油站法人姚军和安全员唐宏英《调查询问笔录 》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证据三:常德市许家桥回维加油站法人姚军和安全员唐宏英身份证图片打印 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 

证据四:常德市许家桥回维加油站法人姚军和安全员唐宏英从业资格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从业资格; 

证据五:常德市许家桥回维加油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为合法加油站; 

证据六:谢玲、梅小驹行政执法资格证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性 。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该加油站已主动将责改问题整改到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上述情形,决定给予该加油站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