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26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陈旋气体供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F)
地址:灌溪镇兴发垸村**组 邮政编码:415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龙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0******3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12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工作人员谢玲、梅小驹对常德市鼎城区陈旋气体供应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是并没有针对现场风险制定管控措施。工作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193号)。6月13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常德市鼎城区陈旋气体供应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问题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4]904 号)、《责令 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193号),证明该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没有针对现场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证据二:常德市鼎城区陈旋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法人陈龙和安全员陈光明《
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没有针对现场风险制定风险 管控措施;证据三:常德市鼎城区陈旋气体供应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制度和现场拍摄图片一份,证明该企业制定了风险管控制度,但是没有对现场的风险采取管控措施;证据四:常德市鼎城区陈旋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法人陈龙和安全员陈光明从业资格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从业资格;
证据五:常德市鼎城区陈旋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法人陈龙身份证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
证据六:常德市鼎城区陈旋气体供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为合法企业;
证据七:谢玲、梅小驹行政执法资格证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 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 管控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 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管控措施的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 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 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综合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 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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