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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70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1 20:5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正忠。

委托代理人:梅伯顺,专职律师,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临沅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军,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本机关颁发的林证字(2010)第430703*****0023号林权证(以下简称23号林权证),于2024年6月24日以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日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3号林权证,并责令重新颁发林权证。

申请人称:23号林权证是虚假证书,应予撤销。申请人的父亲张某在世时,其名下共有80余亩山。2020年12月31日,父亲张某去世时,其名下的全部林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全部继续承包。而23号林权证是行政机关颁发给申请人的唯一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经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查询,在数据库中确认没有查询到23号林权证的档案,该证系虚假证书。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申请人名下现有承包的林地重新颁发林权证。

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是援引(2018)第1次《中共常德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的内容,灌溪镇、石板滩镇范围内土地处置、收益权划归常德高新区所有。对需市级主管部门盖章和上报审批的事项,市级主管部门即时办理,由常德高新区会同有关部门全程代办。案涉林地所在石板滩镇不属于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职权管辖范围。二是鼎城区灌溪镇、石板滩镇范围内有关不动产权属的档案未移交被申请人。三是行使案涉林权不动产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已经发生变更,职权变更后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是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至2010年4月12日期间,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为23号林权证的经办行政机关。后由本机关加盖公章后向申请人颁发23号林权证。

本案行政争议所涉林地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大溪冲村。

2018年6月19日,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印发《中共常德市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纪要》,议定的具体事项有“将相关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常德高新区”“对需市级主管部门盖章和上报审批的事项,市级主管部门即时办理,由常德高新区会同有关部门全程代办”“同意将灌溪镇、石板滩镇范围内土地处置、收益权划归常德高新区所有”。

2023年12月,有证书编号为“湘(2023)常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号”加盖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不动产登记权证颁发至公民,该权证所涉不动产地处灌溪镇。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被申请人负责鼎城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但没有对石板滩镇范围内土地的处置权等权力。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案涉林地的不动产登记职权已经发生变更,被申请人不是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就不是本案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机关受理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的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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