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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66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1 20:5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龙某江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于6月13日以来信方式(XA4342320585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20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举报“湖南品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限期答复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该成品并不属于发妆品,商家目录为居家日用防护用品,不需要进行备案”。申请人不服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本案中,申请人在举报的同时提供了购物凭证以及涉案实物图片供被申请人核实,该涉案产品在相关网站查询得知无备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庭七蒸汽热敷眼罩”违反了相关法律的事实,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的前提下,草率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重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湖南品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未取得备案凭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生产经营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7EPE9Y),案涉商品“庭七蒸汽热敷眼罩”确系被举报人生产,但经查案涉商品不属于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类别中的任何一类,而是属于日用品类,不属于必须许可、审批和备案的范围,申请人举报事实不成立。另外,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商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相关检测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以上,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正当。被申请人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程序并通过12315平台将案件处理结果和相关法律依据一并告知被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核实、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程序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板块对湖南品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常德市鼎城区-高新区创新创业园)对其生产销售的“庭七蒸汽热敷眼罩”未进行化妆品备案的行为予以举报,举报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检验检查,并在法定时间内如实向举报人反馈情况。5月15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湖南品六生物)进行了实地检查,经检查被举报人生产经营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7EPE9Y),案涉商品“庭七蒸汽热敷眼罩”系被举报人生产,但案涉商品不属于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类别中的任何一类,而是属于日用品类。同时,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商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相关检测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6月3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内容“经现场检查,该成品不属于发妆品,商家目录为居家日用防护用品,不需要进行备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于5月14日接收申请人的网上举报申请,于次日对举报材料中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于6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将举报不予立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劳保用品生产销售、日用品和家居用品的销售等,案涉产品外包装对产品的成分、用途和执行标准进行了标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而案涉产品是通过其成分活性炭发热产生蒸汽透过无纺布作用于人体眼部从而缓解眼部疲劳,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也不符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对化妆品施用部位(眼部)和其功效的规定,案涉产品不属于化妆品无需进行化妆品的注册备案,另案涉产品通过了质量检测。申请人举报事项不成立,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6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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