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62号
申请人:黄琦。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该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红涛,该队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430703190840015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13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月3日,申请人经申请查阅了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举证材料,对材料发表意见,本机关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4307301908400150)。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测速点500米至1000米的范围内设置测速警示标志并标明限速值。被申请人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并标明限速值,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6月3日11时27分驾驶湘J****X在207国道2897公里860米实施了违反超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对其实施处罚。
被申请人核查该路段测速设备在207国道2897公里860米处,提示限速标牌在207国道2900公里30米处。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091898822007),检定结论为接受委托检定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出厂编号R117C072)合格,检定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
2024年6月3日十一时二十七分,申请人驾驶湘J****X小型汽车在207国道2897KM+860M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经被申请人设置的移动测速设备记录实际车速为87 km/h,超速百分比为24%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案涉测速点路段双向来车方向均设置有测速警告标志及限速标牌,该路段小车限速70 km/h。
申请人通过交通管理部门推送的短信知晓自己的超速行为已被记录在案,并使用手机软件“交管12123”查询了解了其超速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录到的具体情况。6月5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处理违法事项,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于当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在限速70 km/h的路段时速达到了87 km/h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处以申请人二百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抓拍本案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系移动测速取证设备,没有“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强制性规定,故被申请人未公布案涉测速点的行为不违法。经本机关现场调查,被申请人在涉案路段有明确的规范车辆行驶速度的交通信号(测速警示标志及限速标牌),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关于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利用经检定合格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证据,且该证据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做到了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设置交通标志的具体位置离测速设备所在位置太远属于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经过本机关现场取证核实了被申请人在案涉路段依法设置了固定交通标志,该固定交通标志与测速点的物理位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改变申请人超速行驶的事实,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4307301908400150)。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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