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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60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9 21:1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林沅。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沅社区临沅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郭高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赔偿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18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对案涉车辆赔偿实际损失1690元、其他经济损失310元。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3日20:30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湘J***PK的机动车,行驶至鼎城区善卷路与花溪路交叉路口时与道路中央的雪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保险杠受损。申请人认为根据《公路法》第46条之规定,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在道路堆放杂物造成影响公路通畅,而被申请人在履行道路养护义务的同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不畅。

故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3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答复申请人,但至今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赔偿决定,申请人认为该行为系行政违法。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并提出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690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310元,共计2000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主张的赔偿权利实质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不属于行政赔偿性质。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是因2024年2月23日8:30左右,驾驶机动车与道路中央的雪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保险杠受损,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道路养护的法定职责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且不论申请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主张的事故属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性质,申请人应主张民事赔偿。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主张的民事赔偿请求不是行政事务,不属于行政赔偿的性质,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曾通过市长热线方式提出的民事赔偿诉求,已经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对申请人给予明确回复: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建议采取法律诉讼途径处理此事。被申请人没有违法行为,对其民事赔偿诉求没有法定职责,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信访,严重浪费行政资源,依法应予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主张的第二项赔偿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行政赔偿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由于申请人主张的赔偿权利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行政事务,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要求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请求与申请人主张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两者并不具有关联性,该损失并不是因为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该两项请求不能并列,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第一项行政复议请求,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XA15656283543)向被申请人提交赔偿申请,4月2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对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送达决定。

申请人于6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6月12日提交补正材料。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对案涉赔偿申请作出决定并履行送达决定的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自己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有权向被申请人要求赔偿。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取得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的,不能直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被申请人应当查清楚:被申请人是否是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是否是在被申请人行使行政职权时遭受侵害?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等等事实情况,并充分收集证据,进而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属于民事范畴、不应取得行政赔偿的,也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签收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至法定期限届满之日没有依法履职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不是针对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该项复议请求实质上是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内容的重申,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赔偿申请的核心内容。同时,本机关对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已经在信访工作中处理了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赔偿申请,所以可以不再对本案赔偿申请进行处理的主张不予支持。信访工作的履职情况不能对抗行政机关在赔偿程序中的履职责任,无论申请人的相关行为是否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被申请人都不能以此为由懈怠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具有依法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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