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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59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5 09:4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姚某多。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负责人:卢术光,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丁玲,女,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云,女,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于2024年5月28日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6月13日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至5月28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反映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销售的风机电器设备没有国家CCC认证且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随即,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开设网店销售的气模鼓风机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不需要进行强制认证;另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开设网店销售多种类产品,各产品使用材料及内部结构的不一样均会导致功率不一。鉴于前述事实,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后,积极组织申请人与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进行调解,因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书面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程序并通过短信方式将调解结果、案件处理结果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并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购买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开设网店销售的“充气拱门风机铁壳铜线气模鼓风机”后,认为该产品没有国家CCC认证,存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问题;且认为该产品规格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问题。申请人于4月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经营销售风机电器存在不符合产品质量的问题,且购买的该产品规格大小与宣传不相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问题……”4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挂号信。4月15日,被申请人到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检查资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3年修订版),复议机关认为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开设网店销售的气模鼓风机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不需要进行强制认证;且鼎城区仙莱庆典用品店开设网店销售多种类产品,因各产品种类不同,使用材料及内部结构的不一样,所以不同类型的产品的功率也不一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067号)。6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但未附通话录音证明该告知内容。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案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于4月19日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于4月26日届满前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并未于4月26日届满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6月26日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的具体内容。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违法,但申请人已通过本案行政复议程序知晓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已无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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