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58号
申请人:蓝少明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
负责:史道广,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生活所需于2024年3月31日在拼多多店铺(三湘农资企业店),购买了5%阿维菌素乳油杀虫剂(33.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功效为:不易产生抗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第四条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申请人通过12315app反馈给被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4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常德市鼎城区农林乐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网店三湘农资销售页面里面“不易产生抗药性”的用语系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受理了被被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确在其网店上宣传案涉商品不易产生抗药性的事实,但农药抗性是指病菌、害虫等有害生物靶标及其后代长期接触药剂后,对药剂的灵敏度降低,逐渐产生抵抗药物的能力,致使药效降低或消失,是产品的特点,是产品物理性质的描述,而不是对案涉商品功能譬如防治范围的表述,不属于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申请人所称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证据不足,而且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商品的进货单据。故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程序正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后,积极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但因被投诉人书面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以上均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三湘农资企业店)购买了5%阿维菌素乳油杀虫剂,发现被举报人在其网店宣传案涉商品时使用“不易产生抗药性”的字样。
4月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4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被举报人在其网店宣传案涉商品时使用“不易产生抗药性”的字样;并于当日以证据不足,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5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执法人员检查,商家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不予立案。”6月1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违法行为线的时间是2024年4月3日,4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5月21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存在轻微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被举报人在其网店宣传案涉商品时使用“不易产生抗药性”的字样,农药的抗药性是指被防治对象病、虫、草害等对农药的抵抗能力,“不易产生抗药性”与其他表达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特效”、“保证高产”、“100%无害、无毒”、“无残留”)具有区别,并且“不易”也非断言或保证。因此,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处理程序存在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5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告知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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