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6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负责人:罗立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18日作出的鼎公(交)决字[2024]第03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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