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关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石门桥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单位起草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石门桥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人:杨圣 联系方式:7376190
电子邮箱:2593793871@qq.com
2、联系地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209办公室)
附件:《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石门桥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石门桥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鼎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石门桥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利馅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二、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民政、林业、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陷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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