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68号
申请人:周阳。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沅社区临沅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聂君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常鼎建答复〔2024〕07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7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整体的意思就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均未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发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反映开发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违规改建、逃避资金监管问题作出任何实质性处理和回应。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开展任何调查,没有进行任何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案件中就是为了完成工作走流程、走形式、直接结案处理。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包庇开发商。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依法认定开发商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处罚开发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投诉反映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就此进行了回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国家信访局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现在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通过国家信访平台提交了《某反映书》,投诉开发商在申请人认购房屋的过程中存在有奖式销售、违法加建、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逃避资金监管等情况。申请人在信访中要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处理,根据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对开发商严查严办。申请人在《某反映书》载明要求:信访件需转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资源规划部门。
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常鼎建答复〔2024〕07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7号答复书),核心内容为“经调查,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并逐一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进行了具体回应。7号答复书在文末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为“如不服本答复意见书,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澧县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申请。”
7月22日,本机关采取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因忙碌没有陈述意见。后本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于7月24日到指定地点当面听取其意见,申请人没有参加听取意见程序。
本机关认为:如果7号答复书属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在国家信访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且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被复议行为实质属于信访工作中的行为,其主要的履职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2月25日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则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从案件来源及程序而言,7号答复书属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是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复查。但因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申请人获得了行政复议申请权,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但是,从7号答复书的内容而言,本案系申请人采取信访形式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要求信访部门将申请人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的线索转交至被申请人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本机关认为,信访部门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将申请人申请查处违法行为的事项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由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违法行为线索转交至各职能部门后,被申请人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入行政管理工作程序。信访工作进入结案阶段,信访工作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程序身份是违法行为线索的实名举报人。被申请人有职责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奖式销售”和“逃避资金监管”的线索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并作出是否立案等决定,依法履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同时,被申请人对“违法加建”“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线索的调查、处理没有职权。被申请人在7号答复书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违法行为线索均给予了答复告知,且没有区分法定职权等问题,属于超越职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及履职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履职答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7号答复书中没有载明其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也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常鼎建答复〔2024〕07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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