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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77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24 08:4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陈卓。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何艳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朱万,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常鼎蒿依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书违法,撤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蒿子港镇人民政府2022年度信访维稳资金明细,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公开会危及社会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纳税人有权知道政府资金用于何处,并且公开了也不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国家的信访维稳经费本就是公开的。

被申请人的答复不合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应该注明权利救济途径。比如“如果不服本答复,可以六十天内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年度财政资金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22年度蒿子港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报告没有信访维稳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已经依法予以答复,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鼎蒿依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申请人转交申请人6月1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记载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我申请公开蒿子港镇人民政府2022年度信访维稳资金明细。共有多少信访维稳资金,以及分别用于何处。”被申请人于7月5日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社会敏感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作出常鼎蒿依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2022年3月9日,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有主动公开“鼎城区蒿子港镇人民政府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的信息。2023年9月15日,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有主动公开“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人民政府2022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等信息。以上主动公开信息的信息来源系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在被申请人2022年度的财政预算中没有“信访维稳经费”、“信访事务”等涉及信访工作的项目。在主动公开的决算信息中有一笔科目编码为2010308科目名称为信访事务的18万元的项目支出,该项目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类。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辨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明确定义了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也就是说如果本案实质属于信访工作事项,申请人的法定救济途径不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无权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暂且不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访维稳资金”相关信息不存在的事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党的群众工作中形成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案件中的身份实际上是信访工作中的信访人身份,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被复议行为属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本机关在7月10日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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