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84号
申请人:王田。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负责人:史道广,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2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8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2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程序违法。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经在本机关7月26日受理的常鼎府行复〔2024〕75号行政复议案件中予以审理,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再申请的情形。
2024年3月30日,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75元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旗舰店”购买案涉商品“常德红烧牛肉粉”一包。常德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系该商品的被委托方。申请人以该商品标注的信息不符合对应规定为由以挂号信方式(XA51636294741)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4月10日签收,该书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
4月12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与申请人添加为微信朋友。4月15日和4月25日,被申请人多次发送微信消息要求申请人对举报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申请人没有进行补充。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7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XA68439630741)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被举报人的线索是否立案为由,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经补正,本机关于7月26日决定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形成常鼎府行复〔2024〕75号行政复议案件。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02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发送至电子邮箱57****27@qq.com履行告知职责。同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常鼎府行复〔2024〕75号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简称75号复议案件)的答复书和证据等材料。8月13日,本机关对75号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8月1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2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违法。
在75号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于8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XA68439868241)提交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8月1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2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程序违法。本机关接收材料后形成本案。
就75号复议案件情况而言,因被申请人8月1日对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生产商品的标注信息不符合规定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但存在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75号复议案件对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审查已经没有意义,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也没有意义。基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以及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本机关在75号复议案件中对市场监管〔2024〕第02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进行了审查,并于8月13日作出鼎府行复〔202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确认被申请人8月1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2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违法。至此,本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审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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