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95号
申请人:魏立英、尹新德、刘彐珍、尹冠文、尹雅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圩场。
负责人:葛勇,该镇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作出《关于魏立英等要求草坪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履职回复》)不服,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其申请同时针对“赔偿”和申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两个行为提出。9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一行为一复议”的规定,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9月9日,本机关接收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重新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其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履职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自身失职行为导致尹某阳死亡向申请人履行赔偿的职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履职回复》指向的事实已经在本机关2024年7月10日受理的常鼎府行复〔2024〕72号和常鼎府行复〔2024〕73号行政复议案件中予以审查。申请人针对尹某阳死亡的事实所提出的“赔偿”诉求实际上属于民事赔偿,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2024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作出常鼎府行复〔2024〕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常鼎府行复〔2024〕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以邮寄方式向上述两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目前,本机关没有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案件的应诉材料。
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问题的答复而言,本案《履职回复》的答复内容与其在常鼎府行复〔2024〕72号和常鼎府行复〔2024〕73号行政复议案件中关于该问题的答复内容具有一致性,且均不涉及对申请人实体权利的处理。据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对比常鼎府行复〔2024〕72号和常鼎府行复〔2024〕73号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申请。实际上案件系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引发的民事赔偿争议,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管辖范围。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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