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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91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3 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鸿豪。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商行事项的行为,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8月29日向申请人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一行为一复议”的规定,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9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分别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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