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86号
申请人:李某沅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玉霞派出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常德市鼎城区隆阳路286号。
负责人:杨俊,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4年6月7日的报案逾期未予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6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向被申请人报案称,个人信息被侵犯,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本人进行询问,同日向申请人出具“接报案回执”鼎公(玉)接回〔2024〕1261号。至今申请人未接到被申请人告知的案件情况,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已超过法定办理期限,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仅提交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被申请人当场予以立案登记并向申请人送达鼎公(玉)接回〔2024〕1261号《接报案回执》。截至申请人8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将申请人的报案的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被申请人作为区(县)级公安部门的派出机关具有负责本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职权。
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于同日立案登记。《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受理,应于7月7日届满前对申请人的报案予以办结,被申请人即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根据《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因法定的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继续调查取证,并向申请人(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也存在对申请人的报案久拖不决也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问题,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报案进行调查处理。
2.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因法定原因无法办结案件的,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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