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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27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09:42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鼎城区华盛新型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0) 

地址: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社区**组 

邮政编码:415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成发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6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19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接举报后 ,执法人员付初建、陈万林依法组织对鼎城区华盛新型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00)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电箱未安装箱体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4 年6月25日整改完成,2024年6月26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2024年3月18日,对相关人员吕朕、唐金华进行了询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华盛新型建材厂是合法单位;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鼎城区华盛新型建材厂基本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三张),证明现场检查鼎城区华盛新型建材厂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真实性;

证据四: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鼎城区华盛新型建材厂存在一般隐患未消除;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鼎城区华盛新型建材厂具体的违法过程及原因; 

证据六:整改复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华盛新型建材厂已完成整改。 

证据七:整改完成照片复印件一份(二张),证明鼎城区华盛新型建材厂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证据八:吕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吕朕的社会身份; 

证据九:唐金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吕朕的社会身份; 

证据十:付初建、陈万林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 节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经营单位主观意识重视安全,积极配合检查、能迅速整改问题,主动 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三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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