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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83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8 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朱利风。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临沅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军,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常鼎自然资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7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日予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常鼎自然资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不规范、不标准;提供的所有彩色图斑图无法与土地权属分类表对照,且与申请人掌握的阳明南路彩色图斑形式不一样;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资格审定单无审核部门公章,此一项答复严重违法。对被申请人就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该预算为被申请人制作,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也是由被申请人依照执行,被申请人对此有依法予以公开的职责。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5月11日作出常鼎自然资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3号答复书),并将该答复及相关信息资料于5月14日送达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资料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相关资料保存在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在3号答复书中向申请人告知“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材料保存的机关名称等,建议申请人向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获取该信息。申请人认为财政评审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也应当由被申请人一并予以答复,没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适当。1.《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资格公示(终审榜)》是被申请人根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依职权与相关部门对“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后形成,加盖被申请人公章,并予以了公示。2.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所指“鼎城区江南城区永富路(红云路—大湖路)”“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六”“鼎城区江南城区江南大道(善德路—善卷路)”“鼎城区融媒体中心建设用地”“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逐一将所制作或所保存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予以了公开。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他问题的意见。1.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不规范、不标准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制作的3号答复书包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信息,清晰明确,并无不规范、不标准的问题。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附件与其持有的文件不一致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依法公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至于申请人持有的信息从何而来,是否真实合法?被申请人无从确认,也不属于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的事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一作出了答复,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向申请人提供或指明了获取其他相关信息的路径,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格式规范,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查明相关事实,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五份《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的所需信息的检索特征及内容的描述分别为:表一中,鼎城区融媒体中心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被征地块彩色图斑图、被征地块分户明细表。表二中,鼎城区江南城区江南大道(善德路-善卷路)建设项目地块,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孔家溶社区土地征收补偿款拨付凭证、孔家溶社区被征收地块彩色图斑图、孔家溶社区被征收地块分户明细表。表三中,鼎城区江南城区永富路(红云路-大湖路)建设项目地块,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孔家溶社区土地征收补偿款拨付凭证、孔家溶社区被征收土地彩色图斑图、孔家溶社区被征收土地分户明细表。表四中,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六,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孔家溶社区被征地块彩色图斑图、被征地块分户明细表。表五中,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房屋拆迁安置资格审定、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彩色图斑图、地块分户明细表。申请人在上述表一至表四的信息公开申请中选择的政府信息获取方式为“信函邮寄”和“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申请人对表五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选择获取方式。

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常鼎自然资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决定予以公开项目进行了列明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复印件送交申请人;对“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的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上述全部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的“被征地块分户明细表”均没有予以处理。

2004年6月,常德市鼎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经批准设立,为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二级独立事业单位。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焦点一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是否正确。焦点二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关于“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的信息公开问题。申请人对该信息内容的描述为“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字面意义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一种审定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结合申请人在本案中对其他信息内容的描述,被申请人将其理解为申请人申请公开“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表”是符合常识的。201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中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公开主体。案涉征地拆迁资金的预算属于鼎城区区级财政专项预算。同时结合鼎城区工作实际,在鼎城区范围内各行政机关的预决算财政类的政府信息由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予以依法主动公开。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请对“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案涉申请“被征地块分户明细表”信息公开的问题。被申请人没有对该具体项目予以回复,既没有予以公开,也没有告知其他获取途径,也没有决定不予公开或者答复无法提供等。被申请人的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内容不完整的问题。(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政府信息完整、准确:1.鼎城区融媒体中心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2.鼎城区江南城区江南大道(善德路-善卷路)建设项目地块的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孔家溶社区土地征收补偿款拨付凭证、孔家溶社区被征收地块彩色图斑图。3.鼎城区江南城区永富路(红云路-大湖路)建设项目地块的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孔家溶社区土地征收补偿款拨付凭证、孔家溶社区被征收土地彩色图斑图。4.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六的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孔家溶社区被征地块彩色图斑图。5.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二)申请人陈述其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内容不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系被申请人提供的“原件”。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给申请人的材料内容完整,也没能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原件”不是被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对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本机关认为本案确实存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以下三个项目的材料内容不完整:鼎城区融媒体中心建设用地的被征地块彩色图斑图、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的房屋拆迁安置资格审定、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的彩色图斑图。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存在未予处理的项目、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鼎自然资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鼎城区融媒体中心建设用地的被征地块彩色图斑图”“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的房屋拆迁安置资格审定”和“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的彩色图斑图”的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三项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关于“被征地块分户明细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三、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下列信息公开回复:

(一)鼎城区融媒体中心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

(二)鼎城区江南城区江南大道(善德路-善卷路)建设项目地块的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孔家溶社区土地征收补偿款拨付凭证、孔家溶社区被征地块彩色图斑图。

(三)鼎城区江南城区永富路(红云路-大湖路)建设项目地块的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孔家溶社区土地征收补偿款拨付凭证、孔家溶社区被征收地块彩色图斑图。

(四)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六的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协议、孔家溶社区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孔家溶社区被征收土地彩色图斑图。

(五)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

(六)告知申请人向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请公开鼎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七的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审定表。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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