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05号
申请人:石某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短信告知的举报不予立案,于9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作。经审查:2024年9月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并施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二条:“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行政处罚程序,除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编发〔2024〕25号),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以市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市本级和武陵区、鼎城区(含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和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已发生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即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机关对不服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常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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