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96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24年4月29日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以邮寄方式(EMS1255*****4500)向申请人送达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签收该邮件,即申请人知晓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的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8月27日以邮寄方式(挂号信XA4250***6243)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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