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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92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0 16:4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勇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该局局长。

第三人: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

经营者:文寿力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回复,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职,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4年5 月16日通过单号为SF1534*****4186的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在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大兴超市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怡冠园素牛尾116g)。被申请人于2024 年5月17日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职程序并无不当。2023年11月18日,申请人通过 12315 平台投诉鼎城区蔡家岗镇新太兴超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怡冠园素牛尾 116g”超过保质期,随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在法定期间内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但因被举报人所涉商品品种单一,货值金额小,过期时间较短,违法轻微,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规定依法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另外,被申请人已经通过申请人自行提供的联系方式,以邮箱的方式将案件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第三人书面拒绝参加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以邮件的形成向被申请人投递举报信,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8月23日,申请人因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于该举报信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发送不予立案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基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于9月4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因此,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已无意义,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举报事项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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