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21号
申请人:杨某强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编号:1430703002024071906489947)不服,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编号为1430703002024071906489947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知晓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10月26日投递邮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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