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26号
申请人:班忠才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于11月14日以EMS(125424357611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基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进行购物时,在商场购得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80g亲零嘴火锅素毛肚(香辣味)”,在食用时感觉案涉商品不具备正常食品的风味,疑似过期,经查看案涉商品外包装的生产日期等重要日期时,发现案涉商品存在一处清晰可见的生产日期喷码上方出现一处疑似修改的生产日期的喷码涂改痕迹,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维护《食品安全法》的正确实施,2024年08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该案涉商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之前对商品包装进行了升级优化,代工企业在喷码时疏忽造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上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瑕疵”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做出具体说明,但对于生产日期在《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预包装标签通则)中第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该GB 7718是国家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标准,是不可认定为瑕疵的内容。案涉商品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瑕疵”的判断规定,其被申请人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于法不合,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案涉产品的充分分析,对案件未全面调查判断,就简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的行政行为更是不可取。
综上所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限期内重新做出新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8月29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湖南亲零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销售的亲零嘴火锅素毛肚(香辣味)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具体的生产商和产品产地,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规定的违法产品。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举报,并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经调查发现: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的生产商有两个“委托商(生产商):湖南亲零嘴食品有限公司(代码:A)”和“受委托商(生产商):益阳厚德食品有限公司(代码:D)”,被举报人此前对案涉产品的外包装进行了优化升级,所以案涉产品外袋存在两个版本:新版本受委托商为“益阳厚德食品有限公司(代码D),老版本受委托商为“益阳厚德食品有限公司,后面未标识代码D”,案涉产品未标注具体的生产商系因为受委托商(生产商)员工在喷码环节操作失误导致,员工误以为用的是老版外包装,实际用的是新版外包装。查清上述事实后,被申请人依法向被举报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或委托生产的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示生产日期及相关的生产商代码并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故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积极调查核实、调解的义务。另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主张被举报人存在修改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一事,其在举报时并未提及也未能提供该违法事实存在的线索,其复议事由与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对象不具有关联性。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依据上述事实,案涉产品虽然确实存在没有标注具体的生产商的违法事实,但是据查不管是代工厂(受委托商)生产的,还是亲零嘴公司本部(委托商)生产的,该产品的条形码和品牌方都属于亲零嘴公司;同时,案涉产品经检验合格,该违法事实的存在属于标签瑕疵,既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且被举报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排和及时整改。鉴于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在亿家汇好步行街店购买了湖南亲零嘴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生产的80g“亲零嘴火锅素毛肚(香辣味)”。8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板块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生产的“亲零嘴火锅素毛肚(香辣味)”存在没有标注具体生产厂家和产地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的行为,其举报请求为“1.请求贵局对举报违法事实是否成立予以明确;2.依法查处被举报方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3.如该案涉产品生产日期非原厂喷印日期请说明”。9月2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出示了自身以及被委托生产商(益阳厚德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产品生产厂商标识问题进行了“包装更新换代代工厂未及时更换”说明,被申请人对于其生产厂商标识瑕疵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9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9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案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9月2日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于9月23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9月26日告知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调查,被举报人作为生产者提供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等资质文件。被举报人产品生产厂商标识属于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该情形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9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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