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15: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吕胜兰因保管不善,将常鼎国用(2007)第3493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作废。 声明人:吕胜兰 2024年12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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