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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35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12 16:1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卢某某,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常德市鼎城区滨江明珠小区C2栋2605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675880)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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