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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8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26 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辉。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

法定代表人周书礼,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2月18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十答复〔2025〕1号)于2月20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湖南省信访局反映“我举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紫流村八组周某家占用耕地违规建房。首先这是一个违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耕地上不能建房。其次该违规建房挡住了王某清家的光线,违建就在王某清家后面,对王某清造成了巨大影响”的问题而作出的回复,属于信访办理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且该答复内容是对“信访人反映周某家占用耕地属于违规建房”问题予以明确,及告知申请人“信访人认为周某家房屋挡住了王某清家的光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该民事纠纷已由相关部门组织调解。《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对申请人(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一方面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或复核。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不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申请人的部分主张涉及民事纠纷的调解情况,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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