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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2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11 16:4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胡正专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鼎公行赔决字〔2024〕0001号,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决定书》),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鼎公行赔决字〔2024〕0001《行政赔偿决定书》;2.请求依法作出被申请人因程序违法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及身体上的损失的赔偿决定;3.请求对被申请人因行政属地管辖权问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审查认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依法定程序违法办案作出了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以上决定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28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常鼎政复决字〔2023〕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澧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5月13日两次开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确认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2.确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鼎政复决字〔2023〕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二、本案依法不属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管辖,无权作出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无权作出鼎公行赔决字〔2024〕0001《行政赔偿决定书》。三、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公职律师于2024年5月13日在澧县人民法院开庭时违法辩护诱导证人作伪证,破坏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严肃性。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理由:一、2023年8月9日和8月12日,申请人先后通过抖音社交平台(抖音号dyk28huvbmvy,昵称清风明月)发布鼎城区交警野蛮执法,将老人打得浑身是血;鼎城交警公安官官相护、欺上瞒下、一丘之貉等辱警不实言论,滋事扰序,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即“寻衅滋事的行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2023年9月1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澧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湘0723行初156号)判决认为“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为了避免程序空转,认定属程序轻微违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判决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撤销。二、判决常鼎政复字〔2023〕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撤销],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如下:一、确认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二、确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常鼎政复决字〔2023〕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和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二、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以澧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湘0723行初156号)为依据,向被申请人申请国家行政赔偿。被申请人经过审理申请人的国家行政赔偿申请,发现申请人寻衅滋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经过诉讼,澧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为了避免程序空转,认定属程序轻微违法,澧县法院故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案件管辖等问题,澧县人民法院早已审理清楚作出判决,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国家行政赔偿决定无关。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9日和8月12日,申请人先后通过抖音社交平台(抖音号dyk28huvbmvy,昵称清风明月)发布鼎城区交警野蛮执法,将老人打得浑身是血;鼎城交警公安官官相护、欺上瞒下、一丘之貉等辱警不实言论,滋事扰序,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处以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

2023年9月1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形成2023年26号行政复议案件。本机关经过审理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鼎政复决字〔2023〕26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

申请人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5月14日,澧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本院认为,……胡正专3次利用抖音社交平台发布鼎城交警野蛮执法等辱警不实言论的视频,干扰社会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鼎城区公安局在对胡正专传唤时未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为了避免程序空转,认定属程序轻微违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二、确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常鼎政复决字〔2023〕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的《行政判决书》(〔2023〕湘0723行初156号)。

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依据《行政判决书》(〔2023〕湘0723行初156号)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赔偿其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合计45199.28元的行政赔偿请求,并提交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行政判决书》(〔2023〕湘0723行初156号)和个人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材料。同年12月26日,被申请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规定,本案属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向被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被申请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申请人的国家赔偿请求具有作出赔偿与否的法定职责。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对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结合《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和上述法条字面含义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赔偿的必要条件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且该行政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人身损害。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虽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法院判决对于申请人的利用抖音社交平台发布辱警不实言论的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且以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但不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为由确认违法,该确认违法判决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但不影响案涉行政处罚的效力即案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仍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另案涉行政处罚是申请人寻衅滋事违反社会秩序应予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均规定,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申请人提供其因受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害的证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赔偿时和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行政处罚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损害,故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后未就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程序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鼎公行赔决字〔2024〕0001号)违法但维持其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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