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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3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08 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善卷路2728号。

法定代表人熊先成,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鼎住保答复[2025]1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于2月6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鼎住保答复[2025]1号)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回复漏洞百出,就回复第7点来说,物业公司有公共收益,申请人方可以提供物业公司的广告合同以及发票作证,但被申请人未经核实擅自作出行政回复,要求被申请人认真履职重新作出行政答复意见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理由:《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人员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和使用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收支预算,并应在醒目位置以书面公告的方式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质询。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提出公示吾悦华府商住小区收支与公共收益问题。被申请人1月15日受理,1月20日作出如下回复:物业公司表示会按照要求于2025年第一季度内公示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物业公示暂未有公共收益。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有物业公司的广告合同及发票作证小区有公共收益,被申请人未经检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擅自作出行政回复。在作出《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时,因物业公司尚未公示,疑似侵权行为尚未发生。被申请人还未到核实的履职阶段。申请人可在物业公司公示“上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和使用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收支预算”等后,若认为物业公司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再行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系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是鼎城区全区公租房建设服务、老旧小区改造服务、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服务、白蚁防治工程服务、棚户区改造服务等。

2025年1月20日,鼎城区信访局将申请人关于鼎城区吾悦华府小区的网络信访件(WT430703202501092390)转交给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在该信访件中列明了鼎城区吾悦华府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问题、电梯和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物业公司履职尽责类问题、费用类问题等5大类计24小项问题。1月2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信访件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书》中载明“二、调查及处理情况2.关于反映电梯安全问题。……也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3.关于反映消防设施设备问题。……消防大队进行了现场查勘,相关情况可向消防大队咨询了解。……7.关于要求公示物业收支与公共收益问题。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会按照要求每年第一个季度公布上一个年度的收支情况……后期如有公共收益,会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8.关于反映50元/月收取车辆管理费问题。前期物业车位管理费收取标准,物业公司已向发改部门备案,业主如有疑问可向发改部门咨询了解”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被申请人的规定,主体不适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办公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鼎办〔2019〕25号)等规定,被申请人不是鼎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物业管理职责的组织。本案,申请人信访件所涉事项均指向房地产或物业管理领域,被申请人对于案涉事项没有监督管理职权。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履职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所作《答复意见书》内容看,被申请人是从信访途径收到案涉申请,答复内容亦仅是对申请人所提问题的现实状况的说明及提出后续处理的建议,该答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答复意见书》虽名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实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信访工作条例》规范调整的范畴,《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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