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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填表人:欧阳章霞                      联系电话:18873688068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备注

1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违法,指两年内,含本次。下同)。

不予行政处罚


2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此处删除了第(二)项(理由容易引起岐义且不便操作)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5日内启动整改,且整改期间未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3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不符合规定的:初次违法,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行政处罚


4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5日内:

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信息申报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行政处罚


5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5日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行政处罚


6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初次违法,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行政处罚


7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初次违法,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行政处罚


8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初次违法,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行政处罚


9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初次违法,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无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10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初次违法,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行政处罚


11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初次违法,自检查之日起5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12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

改正违法行为;

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

境事件。

不予行政处罚


13

未依法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之日起5日

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14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15

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16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的。

1.具备密闭条件,仅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2.初次违法,当场改正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的。

不予行政处罚


17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初次违法;

2.物料堆场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环境污染后果轻微;

4.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18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1.初次违法;

2.未进行防渗漏监测且无渗漏;

3.经责令改正后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备注

参照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一批)》 《常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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