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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来源:灌溪镇 发布时间:2025-04-14 10:5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征用、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执法权
 序号执法
类别
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备注
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省政府决定赋权区级部
门委托
行政
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行政
许可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耕地、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行政
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行政
许可
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
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审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条: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审批事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行政
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行政
许可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行政
许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行政
许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行政
许可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0 行政
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具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11 行政
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2 行政
许可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3 行政
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一)损坏村庄的房屋、公共设施;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二)乱堆、乱倒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擅自砍伐或者毁坏树木花草,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 行政
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 行政
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 行政
处罚
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 行政
处罚
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 行政
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 行政
处罚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 行政
处罚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 行政
处罚
对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 行政
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 行政
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 行政
处罚
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 行政
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 行政
处罚
对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 行政
处罚
对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行政处罚《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三)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四)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五)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六)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能力与执法事项专业要求相适应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处罚;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综合执法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罚。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 行政
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 行政
处罚
对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 行政
处罚
对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 行政
给付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2 行政
给付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3 行政
给付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4 行政
给付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

35 行政
给付
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6 行政
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 行政
强制
对采取分洪、滞洪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38 行政
强制
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行政强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39 行政
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 行政
强制
对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41 行政
强制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 行政
强制
对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镇人民政府生态事务中心

43 行政
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十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发证机关接到育龄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发给婚育证明。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4 行政
确认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证明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镇司法所

45 行政
确认
病残儿医学核实调查审核转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6 行政
确认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初审、转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修订)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7 行政
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初审及监督管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8 行政
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
助金额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9 行政
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50 行政
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51 行政
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52 行政
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53 行政
检查
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54 行政
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55 行政
检查
对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的行政检查《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六条: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56 行政
检查
对乡镇财政资金的行政检查《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九条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和管理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与支出;具体编制乡镇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乡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草案;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二)指导和管理乡镇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帮助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三)组织和培植乡镇财源,加强票据管理,会同有关方面管理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四)参与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57 行政
检查
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58 行政
检查
对妨害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镇人民政府民生事务办公室

59 行政
检查
对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镇人民政府民生事务办公室

60 行政
检查
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镇人民政府民生事务办公室(党建办公室)

61 行政
检查
对村(居)务公开的组织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镇人民政府民生事务办公室(党建办公室)

62 行政
检查
对水土保持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63 行政
检查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64 行政
检查
对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的行政检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65 行政
检查
对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的行政检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66 行政
检查
对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检查《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67 行政
检查
对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行政检查《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形成检查记录。
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68 行政
检查
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行政检查《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修正)》第三条第一款: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镇人民政府生态事务中心

69 行政
检查
对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行政检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70 行政征用为应对突发事件向单位、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71 行政
奖励
奖励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

72 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初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73 其他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4 其他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5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初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6 其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7 其他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省人民政府赋权或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
 序号执法
类别
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备注
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省政府决定赋权区级部
门委托
78 行政
许可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79 行政
许可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80 行政
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 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  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 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区林业局乡镇(街道)

81 行政
处罚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  理条例〉办法》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罚款。《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   准树立墓碑的;(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区民政局乡镇(街道)

82 行政
处罚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 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湖南省农村消  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设置在
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 性场所(单位)给予1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罚款或者并处责令停  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   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   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 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乡镇(街道)

82 行政
处罚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 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湖南省农村消  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设置在
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 性场所(单位)给予1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罚款或者并处责令停  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 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
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农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四)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 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 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第十五条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 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
区消防救援大队乡镇(街道)

82 行政
处罚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 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湖南省农村消  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设置在
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 性场所(单位)给予1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罚款或者并处责令停  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 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
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 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 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 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竖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 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 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区消防救援大队乡镇(街道)

83 行政
处罚
对违反《常德市住宅小
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  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  500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给予10000元以下   (不含本数)罚款的行  政处罚权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  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 的,没收充电设备;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 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区消防救援大队乡镇(街道)

84 行政
处罚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镇人民政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5 行政
处罚
对临时建设违法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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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政
处罚
对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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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行政
处罚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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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行政
处罚
对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第
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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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
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 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 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 除火灾隐患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 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区林业局



乡镇(街道)

90 行政
检查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
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  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 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 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  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 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 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区林业局乡镇(街道)

91 行政
检查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现场检查及质量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  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  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 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 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 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 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区林业局乡镇(街道)

92 行政
检查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抽查、现场检查《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计划,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出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  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 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区林业局乡镇(街道)

93 行政
检查
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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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生态事务中心

94 行政
检查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四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和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监管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镇人民政府生态事务中心

95 其他临时救助待遇核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96 其他办理特困供养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说明:
1、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事项,系乡镇(街道)法定职责;
2、省政府赋权和委托下放执法事项,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
3、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下辖12个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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