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37号
申请人:李永坤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农村经营服务站,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阳明路(鼎城区政府二院)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该服务站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农经答复〔2025〕1号),于4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农经答复〔2025〕1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人与李某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依法处理,认定争议责任田归申请人享有承包经营权。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常德市信访局反映问题“我与同村的李某其存在土地纠纷,发生纠纷以后,经郭家铺街道、村两级多次调解无效后,我向鼎城区土地经管部门提出土地仲裁,鼎城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做出了仲裁决定[鼎农土仲案字(2018)1号]将土地仲裁给了我。对方李某其不服,向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鼎城区法院做出判决[(2018)湘0703民初1211号]又将土地判决给我,李某其不服,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2019)湘07民终292号]判决我败诉,将土地判给了李某其。我不服,向省高院提出再审,高级**指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9)湘07民再74号]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92号判决,‘土地确权应由当地政府确认’,不能由法院判决。我又回到了原点。请求政府对我的土地进行协商调解,将我的土地还给我。”而作出的回复,属于信访办理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同时,该答复书主要记载的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向其他部门口头咨询了解到的其他部门对案涉信访事项的观点。且被申请人在该答复书的“处理建议”部分没有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确定性的处理结论。故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对申请人(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另查明,被申请人系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非行政机关。在案涉信访处理工作中的行为不属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综上,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不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复议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或复核。且被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的“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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