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
单位:鼎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填表人:朱政斌 联系电话:13875107112
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1 |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粘土砖,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砖。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2 | 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条第三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3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第三款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4 | 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不设区的市(县)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具体实施区域和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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