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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18号

来源: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29 16:04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DAAWM444)

地址: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村6组

邮政编码:415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彪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6269878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8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付初建、陈万林依法组织对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统一社会信用码:92430703MADAAWM444)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和限量(经营许可证核定量100千克,现场检查核定量134.7千克,超核定量34.7%)。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2025年4月12日前整改完成,同时经局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是合法单位;

证据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是处于合法经营状态;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基本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8日,烟花爆竹数量现场核查的明细表原始清单一份,证明该零售店超许可载定限量经营烟花爆竹;

证据五:2025年4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二张),证明现场检查烟花爆竹药量的实际情况的真实性;

证据六: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

证据七: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存在的事故隐患已消除;

证据八:整改复查照片一份(二张),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存在的事故隐患已消除的真实性;

证据九: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具体的违法过程及原因;

证据十:周合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周合亮的社会身份;

证据十一:周彪烟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高新区烟花鞭炮专营店符合零售经营店的工作管理要求;

证据十二:谭延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谭延新的社会身份;

证据十三:付初建、陈万林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证据十四:关于提前进行安全生产整改复查的申请的复印件。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裁量阶次B。适用条件: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给予人民币3050元(叁仟零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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