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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5-14 16:42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处理结果备注
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非法占用面积较小,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改正土地违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予处罚
2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经批评教育,主动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在限期内主动交还土地或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
4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第七条
在限期内完成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在限期内复垦到位,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
6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在限期内治理的不予处罚
7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在限期内汇交的不予处罚
8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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