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非法占用面积较小,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改正土地违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不予处罚 | |
2 |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经批评教育,主动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3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在限期内主动交还土地或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4 |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第七条 | 在限期内完成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在限期内复垦到位,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6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在限期内治理的 | 不予处罚 | |
7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在限期内汇交的 | 不予处罚 | |
8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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