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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5-05-28 16:01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填表人:杨国华联系电话:0736-7376115

序号单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处理结果备注
1鼎城区卫健局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个人的处罚《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2鼎城区卫健局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3鼎城区卫健局对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4鼎城区卫健局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令)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5鼎城区卫健局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5.设置了监控部门
可以不予处罚
6鼎城区卫健局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4.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可以不予处罚
7鼎城区卫健局对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8鼎城区卫健局对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9鼎城区卫健局对学校教室各列课桌间纵向宽度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10鼎城区卫健局对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11鼎城区卫健局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
可以不予处罚
12鼎城区卫健局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13鼎城区卫健局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罚则: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14鼎城区卫健局对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15鼎城区卫健局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罚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16鼎城区卫健局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罚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17鼎城区卫健局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18鼎城区卫健局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19鼎城区卫健局对学校照明等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20鼎城区卫健局对学生使用的娱乐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21鼎城区卫健局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罚则: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22鼎城区卫健局对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室环境噪声大于45dB(A)的处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23鼎城区卫健局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二)项“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1.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处罚
24鼎城区卫健局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五)项“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25鼎城区卫健局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26鼎城区卫健局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且未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27鼎城区卫健局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第(二)项“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第(三)项“泄露患者隐私的”。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28鼎城区卫健局对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29鼎城区卫健局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处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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