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该目录清单涉及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即行政备案)、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检查5方面内容 | ||||||||||
事项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型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
1.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1.0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
1.04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应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
1.0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
1.0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
1.0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
1.08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湘建设〔2022〕30号)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下放管理层级及指定交办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 |||||
1.11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04项 | |||||
1.12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
1.13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
1.14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15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1.1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
1.18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 |||||
2.01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
2.02 | 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1.《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物总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八十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面以上独立成套装修房屋;设置在无电梯的楼房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楼。 | |||||
2.03 |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 《常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常建通【2023】41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网上下载公租房申请审核表,如实填写并携带申请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在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政务中心住保窗口复核。 市(区)政务中心住保窗口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
2.0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湘建设〔2019〕239号)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省政府规定下放管理层级及省委省政府指定交办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 |||||
2.06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站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42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 |||||
2.07 | 建设单位竣工申请联合验收排水入网证明登记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章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
2.09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委令第25号) | |||||
2.10 | 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号);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定期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2.11 |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五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按规定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 |||||
2.1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等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2012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13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2.14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竣工结算】发包方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竣工结算文件不得重复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后,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 |||||
2.15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查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站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92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2〕146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计价要求】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2.16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
2.17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
2.18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2.19 | 城市房屋白蚁预防、灭治的监督管理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常政发〔2018〕7号) 第四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 | |||||
2.20 | 城市危险房屋(公房)安全鉴定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站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 |||||
2.21 | 保障性住房退出审核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
2.22 | 城市供水单位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
2.23 | 白蚁预防证明文件核发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湘建房〔2023〕119号) 第一条:二、白蚁预防施工验收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实施证明材料作为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的备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其中,属房地产开发新建项目的,证明资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预售)时提供给购房人。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常政发〔2018〕7号)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应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当地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 | |||||
2.24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2.2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2012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26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建档案馆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9〕第47号(2019年3月13日施行) 第八条:将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
2.27 | 燃气发展规划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2.28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全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 (三)电梯故障;(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 |||||
2.2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站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 |||||
2.30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十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 |||||
2.31 | 房屋面积管理及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面积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6)189号。一、本省范围内,用于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房屋交付等事项的房产测绘成果,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和面积确认。 | |||||
2.32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等)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委令第25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各专业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等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或者听证后,制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制定,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2.3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2.34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承租人自愿按半年或按年交纳的从其自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按季或按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以及市场租金水平变化情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2.35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2.36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股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2.37 |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常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常建通【2023】41号) 第二十七条 保障对象收到入住通知后,应在7日内与公租房不动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公租房不动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30日内将合同报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 |||||
2.38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设置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165号令)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
2.39 | 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站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2.40 |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2.41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站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 |||||
3.01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 |||||
3.02 |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4.01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财务室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 |||||
4.0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财务室、行政审批股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计算得出本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商同级发改、住建部门达成一致,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本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 |||||
5.01 | 对燃气经营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 |||||
5.02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 |||||
5.03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常德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2〕30号)(2022年7月14日施行)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迁移其他管线时,应将迁移方案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办理有关手续。 | |||||
5.0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镇股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 |||||
5.05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
5.0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5.0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
5.08 | 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 |||||
5.09 | 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
5.10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5.11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 |||||
5.12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 |||||
5.13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
5.14 | 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经营行为审批、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 |||||
5.15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
5.16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5.18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
5.19 |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 |||||
5.20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
5.21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5.22 | 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
5.23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建部(建质[2014]153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 |||||
5.24 | 工程造价事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07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
5.25 | 安全教育培训事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股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 |||||
5.26 | 房地产开发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
5.27 | 房地产监管监察事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
5.28 | 燃气安全事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5.29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事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七)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 |||||
5.30 | 工程施工事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安全股、质安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31 | 物业管理事项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1.《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5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印发《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4〕16号)第十七条 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力度,业主有权拒缴未经备案或已经备案但未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示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开展巡查,凡发现物业服务人违规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 |||||
5.32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2012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2022年9月1日施行)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 |||||
5.33 | 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后稽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2012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5.34 | 农村危房改造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镇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各地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 |||||
5.35 |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镇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
5.36 |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2.《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二十)加强考核督查。将各市州中心城市完成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的目标任务,列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州装配式建筑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每年一季度下达装配式建筑年度占比任务,年底检查考核,实施专项督查。 | |||||
5.3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核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2012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5.3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2012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5.3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含消防)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消防监督管理股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湘建设〔2019〕239号)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定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辖区内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对错审、漏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5.40 | 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湘建设〔2019〕239号)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定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辖区内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对错审、漏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5.41 | 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批后抽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
5.42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 |||||
5.43 |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5.44 |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5.45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
5.47 | 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5.48 |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4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
5.50 | 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与环保整治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4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65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3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沥青和混凝土搅拌作业场所的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室内装饰业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9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沥青搅拌企业加强沥青烟治理,指导混凝土搅拌企业实施封闭式作业。严禁商品混凝土、沥青搅拌、砂浆、砖石、砂石等生产企业擅自修建加油设施。 | |||||
5.51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有关资料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52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5.53 |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165号令)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54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材料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5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5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5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58 |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5.59 |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
5.60 |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6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保中心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价值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
5.63 |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
5.64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
5.65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履行义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5.67 | 城市道路桥梁运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
5.68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后动态核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
5.6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以及企业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质安站、安全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 |||||
5.70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站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 |||||
5.72 | 用水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行为监管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中心 |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9 年 1 月 21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3 号公布)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 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 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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