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
1 | 不含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 鼎城区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
2 | 含有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
3 | 印数3000册以上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
4 |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5 | 出版物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6 |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 |
7 | 音像制品出租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 |
8 | 点播影院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2018〕第14号)第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 (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第七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点播院线,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 |
9 | 点播影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1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4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11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12 | 设立外资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47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4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13 | 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二、行政确认 | |||||
14 | 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开办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湖南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管理实施细则》(湘广影字〔2011〕39号)第三条:“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各行政村放映点开展的流动放映,原则上按每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的要求确定,各地可结合农忙农闲时间,适当调节放映场次。另一部分是在县城及县以下广场上露天放映的流动数字电影,由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在年初确定放映场次、计划,经市级电影主管部门报省广电局核准后纳入年度放映和补贴计划”。 | |
15 | 公益电影放映场次确认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湖南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管理实施细则》(湘广影字〔2011〕39号)第三条:“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各行政村放映点开展的流动放映,原则上按每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的要求确定,各地可结合农忙农闲时间,适当调节放映场次。另一部分是在县城及县以下广场上露天放映的流动数字电影,由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在年初确定放映场次、计划,经市级电影主管部门报省广电局核准后纳入年度放映和补贴计划”。 | |
三、其他行政权力 | |||||
16 | 电影放映单位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 |
17 | 外商投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 |
18 | 点播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 |
19 |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 |
20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
21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
四、行政检查 | |||||
22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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