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53号
申请人:左建华
被申请人:西洞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迎丰大道1387号
负责人:马昕炜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湘工伤不予认字458号)于6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湘工伤不予认字45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依法认定蒋某某2025年2月19日死亡情形属于工亡(或视同工亡),支持申请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经审查,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机关是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常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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