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专用铁路与铁路专用线管理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承办机构 | ||||
1 | 对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一)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二)燃放烟花、爆竹,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三)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及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第二十条 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专用线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建房、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放牧,堆放或者悬挂物品,种植影响行车了望的树木,以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级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2 | 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部门主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级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3 | 对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3.《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第二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拆除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级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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