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领域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对违反国家规 定,举办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鼎城区 教育局 |
教育 |
基教股、职 成社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 对违反国家规 定,擅自举办民 办学校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鼎城区 教育局 |
教育 |
职成社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 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 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对擅自分立、合 并民办学校或改 变民办学校名 称、层次、类别 和举办者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鼎城区 教育局 |
教育 |
职成社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和举办者的。 |
4 |
对变相开展学科 类校外培训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鼎城区 教育局 |
教育 |
职成社管办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 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 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 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 织开展“一对一 ”“一对多 ”等校外培训的;(三)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 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 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 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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